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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过程中异议和投诉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量:13938

环资部 张超宁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1782年就有了招标立法,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招投标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构成了我国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与之相对应,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招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招标人围标、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骗标,招标代理机构独立性不强、评标不科学流于形式,等等。在招投标过程中,只要出现此类问题,必然会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必然侵害招标人以及其他投标人的权益,因此,作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一方,一旦利益受到损害就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现就关于招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制度作简要介绍。

一、异议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我国招投标法首次规定了异议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异议的事项主要包括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的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阶段,异议的主体也不尽相同,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开标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投标人;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异议提出的时限。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于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关于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二、投诉

除了异议,当事人还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要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异议前置程序,此条规定的事项只有在先行使异议权利后才能进行投诉。关于投诉期限的要求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还专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该办法对投诉的程序规定较为详尽,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此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不一致,应当以《办法》为准。另外,《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进行了明确: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于该《通知》发布较早,我国又进行了几次大的机构改革,另外各省、市也对本辖区的机构有不同的职能划分,在投诉之前一定要了解当地的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以免投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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