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 法治动态 > 法治动态

法治动态

法治动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量:4526

2015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确立了我省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等原则。

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措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对付本息印发纠纷的,按照民间借贷处理,亲友除一般理解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亲属外,还包括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担有可能兑付和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措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以折抵本金。

对其他群众关心的非法集资问题事项也作出了规定。

Hi智车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