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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供稿人:张超宁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量:3464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该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意义重大,《土壤污染防治法》设一节对建设用地进行专门规定,此必将对相关建设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在项目选址时,由于一些重污染建设项目在选地址时不科学,对周围的环境敏感点产生了严重威胁,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一项关键制度,该制度自从建立以来,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强调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新技术新材料有利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倡导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特别强调要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降阻产品主要用于防雷,能够有效起到土壤降阻的效果,但是也会含有重金属,对土壤产生污染,因此,必须对其使用进行限制。

在项目建设中,几乎都会涉及到土方的开挖,加之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这条可以称为是本次立法对土壤保护的一个亮点。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也是本次立法的一个创新,该制度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安全的一项基础制度。为防止地方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适时更新。一旦建设用地经过前期调查,风险评估,认为需要对该地块实施管控或修复,则会将该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采取了相应的管控、修复措施并经评审合格后,才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建设项目如果终止需要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建设物、构筑物时,容易产生新的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在拆除时要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实施拆除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建设项目方面的规制,有很多创新性的制度和规定,对建设项目提出了新要求,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的建设及管理过程中,注意结合新法的精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承担法律责任,避免项目损失甚至失败。

(供稿:环资部 张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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