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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撤诉的法律后果

供稿人:史书明  发布时间:2019-09-03  浏览量:1768


财经部 史书明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可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交申请,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积极处分的行为视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中要求旅行的某种义务(如未交诉讼费、未按照要求时间出庭诉讼、未按照法庭要求中途退庭等),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消极处分的行为

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行政案件,通常而言,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终结。但,对于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改变而申请撤诉的,如果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对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需注意的是,这一点与民事案件撤诉不同。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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