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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天 · 学术研究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

供稿人:刘新生  发布时间:2021-07-02  浏览量:165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807条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下面就该权利的有关问题作一下简单的梳理。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问题
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都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界定为“承包人”。实践中,对于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较大。
1、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规定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该三种类型的承包人是否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故勘察、设计人不属于该权利的主体。
2、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享有该权利。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与发包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括转包、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3、在支解发包的情况下,承建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该权利。
4、在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应由借用资质人享有。被挂靠人未实际施工,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由于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旧司法解释中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的规定,对于已支付房款的消费者的权利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哪个优先,则缺少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那么是否意味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优于消费者的权利呢?从目前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尚得不出上述结论。
1、对于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就其享有的必要的居住生存权益等,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给予适当的保护,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消费者仍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权利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商品房买受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获得权利救济。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理权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新旧司法解释相比,发生了如下变化:
 1、行使期限。旧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为六个月,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2、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理权批复》规定为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调整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延续了201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作了规定。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与《批复》规定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相比,现行司法解释扩大了价款的范围,实践中也更容易操作。
2、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上述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如果对承包人权利过多保护,会损害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问题
根据民法原理,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谷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放弃或限制权利,但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其处分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权利人放弃或限制该权利的行为,如果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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