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风险的视角分析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2947从金融风险的视角分析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
Analyses on the Path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Regu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Risk
(博云天 唐有良)
摘要:金融风险的系统性是金融现象的本质特征,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随着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不同的特点。为应对金融科技的挑战,防范化解金融科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因循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线,强化穿透式的监管理念,重塑金融监管模式,突出科学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金融风险;系统风险;金融科技;金融监管
在2017年4月25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40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和根本性的大事”,从而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新高度。在2017年7月26日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要求,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从而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在2018年4月2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设金融强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是我们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监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
一、金融风险的概念
所谓金融风险,实际上是支付障碍。比如银行发生了挤兑,企业还不了钱,或者是国家欠了太多无法偿还的外债。所有的金融危机,最终表现为支付障碍。包括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无序、金融投资的遇冷、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等,都是常见的金融风险现象。金融作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一个虚拟经济部门,渗透于实体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金融部门内部也同样处于高度流通之中,金融风险的重复性、交叉性在所难免。而由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及监管失灵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极易形成对实体经济与物质财富的扭曲反映,形成泡沫经济,且高度流通性,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互相传染。因此,金融风险的系统性是金融现象固有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产生于金融活动具有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四个特征”(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12页)
以流动性为例,清算与支付功能是银行的基本功能,“银行提供的支付和清算服务所具有的流动性和广泛接受性,使纷繁复杂的商业交易和经济体系得以便利和高效运转”(韩龙:《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第23页)。这种功能的发挥,首先在于商业银行的即期账户功能,其次在于金融杠杆的作用。就即期账户而言,不同的银行通过清算对彼此间所有的票据债务进行对冲轧差,把余额借记或贷记彼此的账户或双方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然后再由各自银行分别在银行账户中进行贷记或借记。银行之所以具有以上功能,从根本上讲,仍然取决于银行能够提供的流动性,“银行彼此间在清算过程中代表其客户的债权债务,这些债权债务先由银行承受之,然后再在银行内部进行分解记账。因此,银行与其他金融的一个关键区别是银行具有通过承担即期债务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财富的能力。银行这时实际上构成向社会各类机构提供流动性的主要源泉”,这种流动性最终来自于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品的放大倍数,其本质仍是金融杠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认为“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14页)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
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搜索引擎等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可以更便捷紧密地互相联系,不断生产出新的金融业态,能够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多种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可以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此外,由于互联网技术互联互通的特性,打破了传统金融不同行业之间的壁垒,许多“全能型”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集团开始出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和风险,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许多游走于传统监管边缘的违法行为则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扩散,从而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具体说来,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发展的风险与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造成的数据安全与信息科技风险等操作风险。互联网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大数据,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在于数据与信息。传统的金融监管是被动的监管,要求交易主体进行信息披露。但在互联网金融的语境下,大量的数据无法被监管者触达,可能会出现数据造假、数据伪报、数据泄漏等一系列安全问题。近年来,大数据以不同姿态和不同程度快速地渗透到各行各业,数据交易在金融领域变得尤其活跃。许多数据黑色产业、数据库被恶意攻击等问题也逐渐暴露,金融交易的数据安全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第二,信息披露的缺失导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用风险。金融的本质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信息对称正是重构人类社会生态体系的最关键因素。在金融领域,金融资产价格以信息为最基本要素,并反映着信用风险。信息的传递,以金融媒介为载体,金融媒介历经纸质信用媒介和金融中介机构,并因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而实现金融脱媒,但降低信息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并利用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主旨并未发生变化。现实中的很多跑路事件就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当,且监管者难以及时地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而造成的,继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也给行业声誉带来恶劣的影响。这种传统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在技术的驱动下,变得更加分散且更具有传染性。
第三,金融创新对传统立法的冲击进而引起的合规性风险。由于在金融科技语境下,诸如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许多金融交易的习惯与方式进行了重构,传统的金融立法难以有效界定并进行监管。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交易行为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规性风险。如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智能合约中,现行法律规则无法明确界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对于智能合约是否适用《合同法》等已存的法律规范,学界尚无定论,对于出现的纠纷也就难以进行准确的定性与规制。这种合规性风险也是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的重要风险之一。
第四,跨行业、跨国境的金融风险将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将一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打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形成了互联互通的整体。这就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与扩散速度将急剧增加,资本运作方式的复杂链条将影响全世界范围内相关的金融机构。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各种不同类别市场之间的交易摩擦减小,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监管规则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从而增加法律规制成本。
三、金融科技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金融市场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由于金融风险的形象原因极其复杂,因果关系链条漫长,且往往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又由于金融的高度抽象性,同一金融活动之中很可能包含多个普通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事件等,既有私人的,也有公权力主体,还涉及非人力所能控的意外事件、政策性因素、商业风险,以及金融固有的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风险转移风险、高杠杆等特点,因而,金融监管不能仅限于传统的对人的行为模式的假定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制,以追究法律责任为依托,相反,应当以间接监管为主,大力开展审慎监管,这是传统的审慎监管的逻辑。如资本质量监督标准、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公共部门的信用保证等。在此基础上,针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挑战,可以考虑以下路径:
其一是信息工具的路径。借助信息工具规制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中介服务于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金融风险的产生、交易或资产服务都要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风险管理和交易的主体,“对这一领域制定法规的主要理由从头到尾都是考虑到金融机构会冒过度风险的倾向”(【美】杰克逊、西蒙斯 著,吴志攀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5页)。由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及监管失灵等问题都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区块链、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凸显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供给成本,使得金融交易过程和市场价格形成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只有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目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风险。这种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可以适用到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过程中。
其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英美的消费者保护不仅在于对金融服务接受者一方中弱者的保护,而从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视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乃至监管的关键来展开,即兼顾到了金融监管的属性,“国家货币监理署认为合适性不只是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更多的是银行的一种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问题。”(【美】阿兰N.理查特斯查芬 ,著,高汉 译:“资本市场、衍生金融产品与法律”,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第206页)。这显然与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大相径庭,中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似乎仍然抱着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主要还是从处理纠纷,协调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的角度看待金融消费者保护,这在中国各级金融消费者的规章制度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及工作现状中都可以清楚地表现出来。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不但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异质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的弱势,也使得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局限性做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但在实务中,我国毕竟已经引入了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等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还应当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
其三是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路径。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发展将会带来金融的混业化发展,且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不论是保险、银行、信托,还是证券,其存在的基础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这个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业模式的动因。这种混业经营能够更为高效地整合信息、市场、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既可以满足规模效益也可以实现损益互补。依托于科学技术创造的各种金融产品,往往具有层层嵌套的产品结构,这就使得这些新型金融产品很难归属于特定的传统金融门类中去,因此这一金融变革带来的混业化发展将是创造性和颠覆性的。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具有的模式也会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不会改变,而会实现向其本质的回归。
穿透式监管是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新业态进行监管的重要模式,是指在监管的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这一监管理念也得到了政策上的认可,如我国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在正文中多次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确立了穿透式监管理念。以资产管理产品为例,其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层层嵌套;没有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很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方向不匹配;数据和投向不清晰等风险点,对此各个监管当局应当坚持穿透性的监管原则,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穿透到最终使用资金的产品,从而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当然,穿透式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法律制度是一种“反动”,比如合同的相对性、公司有限责任、商行为的外观主义等,然而相对于金融风险防范这一“公法”主题而言,以上问题也许正是传统法制制度走向现代的一种契机吧。但是这种担心也在提醒着我们,在适用穿透原则时,要遵循法制原则,不能滥用。
其四、依托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监管模式。传统的审慎监管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假设监管者不能够实时动态地了解被监管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层对于金融的服务与风险掌控,所以采用保护型管制型监管模式,设立准入型监管门槛,通过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进行金融服务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但是这套监管体系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的痼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究其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可以提供动态实时监管的监管手段。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从而在最初始阶段抑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因此,科技监管能够打破传统审慎监管的体系,甚至可以降低审计等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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