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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问题

供稿人:史书明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量:2933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涉及行政处罚是否生效的大问题。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也要合法,如行政主体未按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被剥夺,属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会被确认无效。公告送达的制度设置是为解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送达难问题,在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行政主体在进行公告送达时,应自觉严格审查其适用的条件,不断充实公告送达的内容,拓展创新公告送达的手段。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在送达时,会遇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手段都无法联系到被处罚人的情形,此时便会考虑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告送达,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如《行政处罚法》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法律规定可知,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常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形式,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送达文书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法律推定受送达人已知晓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律制度。公告送达与其他几种送达方式相比,最大特点就是其附有期限,即公告的法律文书在权威报纸、电视媒体等媒介发出后在一定时间内(60天),推定受送达人知道公告的内容。另外,完整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公告内容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事实,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及期限,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还应注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财经部 史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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